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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一、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并申請為期3年的按揭貸款。汽車銷售公司向陳某提供代辦銀行貸款和車輛保險等服務。陳某將購車的首付款和保險費交付給汽車銷售公司。事后汽車銷售公司委托倪某投保。倪某又轉委托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方某投保,方某扣留部分保費后再委托另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呂某辦理。呂某按要求向某保險公司辦理了車輛保險,保單特別約定,“經被保險人同意(陳某),本保單不得退保?!眳文呈盏奖kU單和發票后交給方某,方某將上述保險單和發票交付給倪某。數日后,呂某所在的保險經紀公司將從方某處收回的保險單退還給保險公司,作撤保處理。次年6月,標的車輛發生車損后,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以保單已撤保為由拒賠。陳某遂訴諸法院。
二、保險公司意見
鑒于保險公司在退保環節上存在一定疏忽,未對簽名蓋章或者授權委托書進行必要的核實,故接受法院判決。
三、法院意見
法院判決:(1)汽車銷售公司賠償陳某保險費損失人民幣7885元,倪某、方某共同賠償保險損失人民幣4519元。(2)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人民幣5400元,倪某、方某及呂某所在的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綜合評析
本案暴露了個別汽車銷售公司以代辦保險服務的名義私分被保險人保費、個人違規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司管理不嚴及在經營中給予高額回扣等問題。
提示:被保險人在委托汽車銷售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應核實其代理人資質,并及時索要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保險公司要嚴把退保環節關,對申請人和委托文件進行必要的核實。